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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只能在指定点工作作者:佚名 来源:澳门日报 更新时间:2006-10-23 11:18:23
“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規章”徵詢意見稿建議,增加對外地僱員工作地點的規定。外地僱員不得在僱主申請許可指定的一個或多個工作地點以外工作。但基於工作性質而需流動工作的僱員除外。
徵詢意見稿亦建議外地專業僱員聘用者須有保證人擔保其可履行僱主的義務。意見稿在第十條引入了保證制度,規範“獲許可在澳門工作的外地專業僱員,若聘用家庭服務僱員,須設立保證人,以擔保家庭服務勞動關係中僱主的所有義務得到履行。”“保證人須為澳門居民,或住所設於澳門的法人,並須被定為主清償人及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條b項的規定明示放棄檢索抗辯權,且須在具權限作出聘用許可的機構許可下,方可被替換。” 而設定保證人及僱主與僱員之間勞動合同內容應載於同一合同文書。 意見書亦對申請輸入外地僱員的行政程序作出詳細的建議。申請聘用外地僱員,以透過塡寫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準並公佈於《政府公報》的印件,向勞工局提出。還須遞交僱主建議提供的條件說明。並有可能被要求遞交擬聘用的專業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格或職業經驗的證明文件;以及保證人的合同及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經濟能力的證明。 對於在前一意見稿出現不少爭議的移轉(轉職)制,意見稿則建議,專業僱員由原僱主移轉到另一僱主,只要有關僱員移轉後的工作為其獲許可在澳門所從事的職業類別,並須原僱主與僱員書面同意。而移轉不能減低僱員的權利、福利及工作條件。 而非專業僱員及家庭服務僱員的移轉,只要得到僱員的同意,在不導致減低僱員的權利、福利及工作條件,且僱員將從事的工作對應職業類別,則可受聘於任一已獲許可聘用的僱主。並在原僱主與僱員同意的情況下,有關人士直接向治安警察局申請更新非本地勞工身份卡的資料。 如外地僱員在無合理理由下,在勞動關係期限屆滿前單方終止該關係,則僱員不得在勞動關係終止日起計滿九十日受聘於另一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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