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案七被告罪成 資產充公
陳明瑛何明輝重判23至25年
【本報消息】歐文龍四名親屬及三名商人涉及行賄及洗黑錢案,昨在初級法院宣判。七名涉案被告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判囚七年至廿五年不等,涉案的不法資產一概充公。法官高麗斯直斥,沒有七名被告的背後支持及同流合污,歐文龍根本無法單獨實施其不法行為。法庭更罕有判處三名商人須向特區政府賠償合共一億澳門元,以彌補對本地區造成的損害。
何明輝在逃判刑最重
七名被判有罪的被告中,以一直在逃的何明輝判刑最重,判處監禁廿五年;其次為歐文龍妻子陳明瑛,判處監禁二十三年,她除被判處監禁及三十六萬元罰款外,其最後一次財產申報中無列明,超過公職索引五百點的財產,全部充公。
由聆訊至昨日判決,七名被告中何明輝、陳明瑛及陳東生一直缺席,前兩人更被當局通緝。七人的判刑可說是近年同類案件中最重的一宗(詳情見細表),案件的關鍵人物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已於今年初被終審法院重判廿七年徒刑,廿四萬元罰款,數以億計資產被充公。
歐父殷飛歷律師上訴
歐榮光及殷飛歷的辯護律師聽取宣判後,當庭提出上訴。合議庭認為,考慮歐榮光身體狀況,被捕後一直在醫院養病,並非羈押,暫准維持在醫院接受治療及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待中級法院裁決。至於殷飛歷提出保釋的請求,合議庭認為殷由偵查至開庭,及至昨日宣判,一直遵守法庭的義務,但考慮殷被重判監禁十年,有必要增加二十萬元保釋金額及禁止離境,待中級法院裁決。
據悉,何明輝及陳東生的辯護律師需待收到裁決書後,始決定會否上訴。至今音訊全無的陳明瑛,由法庭委派的律師申辯,若要上訴需由她本人提出,方為有效。
七被告初犯惟罪嚴重
在一個半小時的宣判中,應訊的歐文富、歐陳華彩、歐榮光及殷飛歷一直坐在被告席上低頭不語,在聽到重判後反應平靜,被押離法庭時亦未見情緒波動。
經過三個多月合共廿二堂的審訊聽證及兩堂結案陳詞,初級法院合議庭於昨日下午四時宣判。高麗斯表示,在量刑方面,七名被告雖然初犯,但他們的犯罪行為對本澳法治社會運作及架構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他們對歐文龍無間斷的協助促進了歐的犯罪行為,使其計劃得以落實,加強了歐文龍的犯罪“雄心”。七名被告的犯罪行為嚴重,傷害了特區政府的尊嚴,亦削弱了法制的信念,無論從法律和道德上均應受到譴責。
高麗斯亦指出,身為歐文龍妻子的陳明瑛,明知丈夫擔任公職,利用職權受賄,違背職務上的義務,但仍從中協助。陳身為公務員觸犯本案的事實,由此可見其故意犯罪的程度極高,行為極度嚴重。至於歐文富、歐陳華彩及歐榮光,他們明知歐文龍利用職權受賄,作為違背職務上義務的回報。他們為協助歐文龍掩飾不法賄款,起着關鍵性的促進作用。
三商人賠政府共一億
對於商人何明輝、陳東生及殷飛歷,透過向歐文龍給付金錢作回報,以取得公共或私人工程,違反了競投標書的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三人串同歐文龍轉移金錢,以圖為歐掩飾金錢的不法來源和性質,從而協助歐逃避不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三名涉案商人的不法行為改變了法治社會的固有模式,倘若沒有他們的同流合污,歐文龍是無法單獨實施其不法的行為。故此,三名商人的故意犯罪程度甚高。
同時,合議庭認為何明輝、陳東生及殷飛歷為着個人的私慾,給付回報予歐文龍,無疑將工程的造價推高,亦改變了城市的面貌,使社會發展必然要作出犧牲。他們亦違反了競投標書的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嚴重削弱了法制的信念,阻礙了社會發展的進展,對法治社會及運作架構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傷害本特區政府形象,並影響特區政府的聲譽與尊嚴。法庭罕有地要求三名被告須對特區政府,合共賠償一億澳門元。七名被告各須繳付一百五十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及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