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自願超時工作不可接受
作者:佚名 来源:澳門日報 更新时间:2007-8-3 8:58:51
議員關翠杏表示,不可接受政府日前向立法會提出三項規範自願超時工作的建議,認為應尊重僱員的休息權和超時工作的自願性,法律不應鼓勵自願超時工作。以法律規範自願超時工作,尤其員工不履行超時工作承諾須承擔不合理缺勤和可能被合理解僱責任的立法邏輯令人質疑。建議立法會在審議過程中要把握好勞工立法的基本原則和國際勞工公約的最低勞動基準。促請立法會以公開會議形式審議“新勞工法”法案,增加透明度,讓公衆更清晰法案的內容,提升審議效率。
防勞動權利受侵害
政府代表日前向立法會三常會提出討論建議:僱員自願超時工作時數不得超過正常工時的一半;自願超時工作須經僱員書面同意,超時工作安排不能超過三十天;僱員同意自願超時工作後不能履行承諾,須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僱主,否則視為不合理缺勤,有可能被合理解僱。
勞工界議員關翠杏表示不能接受。指出每天工作不應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這一勞動基準,確保僱員的休息權一直是本澳“勞工法”重要內涵之一,以保障僱員有充分的休息時間、照顧家庭和正常社交時間。
不過,基於公衆利益和企業生存考慮,法律容許以強制形式要求僱員超時工作。強制超時工作突破了法律規定和勞動立法基準,無論是現行“勞工法”或“新勞工法”,均以法律形式規定只有三種例外情況才強制僱員超時工作,防止僱員的基本勞動權利受到侵害。
非全職內容宜商榷
她指出,僱員超時工作與否應有選擇權,自願性須受尊重,現行法律已照顧了僱員的自願性。政府建議規範員工承諾超時工作後,若不履行超時工作可能承擔不合理缺勤的責任,甚至被視為合理解僱,令僱員因突發事件不能超時工作的選擇空間消失,違反八小時工作以外的超時工作須尊重僱員自願性的原則。她質疑政府在提出上述建議時,有否考慮勞工立法的基本原則,認為這樣的立法邏輯不應存在。
建議立法會在討論過程中認眞考慮勞工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概念。因為照顧企業運作的彈性空間不能踰越勞動保障的基本原則,不能無視國際勞工公約的原則。
另外,她認為現時法案規範非全職工作的內容和鼓勵性値得商榷。現行法律若無禁止非全職工作,法案文本以每四周累計不超過九十六小時規範為非全職工作,否則作為全職工作,她認為這種邏輯是錯誤的。
她指出,不同行業特性各異,有些工種無須僱員返八小時,如現時的部分狗會、馬會職位和鐘點傭工,每四周工作可能不足九十六小時。若新法將這些行業員工列為非全職工作,將損害這些員工的福利待遇;非全職工作無任何勞動保障如假期、解僱補償等,將無法起到鼓勵更多人參與工作的意義。
增透明度提審議效
按現行法律規定,當持續工作關係超過三個月,視為建立勞動關係,按勞資雙方議定上班時間。她認為界定全職與非全職,要視乎其勞動關係穩定性、持續性和試用期作為考慮因素,非全職工作概念須更加清晰,修改原則以不影響旣定的持續工作關係僱員的勞動保障為前提,重新分析鼓勵更多人參與工作的意義。
她指出,“新勞工法”法案審議受到廣大居民、傳媒和議員關注,列席小組的非委員會成員歷來最多。是次政府提出的建議引發的討論,讓人關注到傳媒可能未完全了解會議的討論過程或爭論而未被充分報道,亦有可能忽略部分意見,讓公衆對部分問題產生誤解,以為有關建議是委員會的共識,引起諸多猜測,出現爭議。
她尊重委員會對會議說明的決定,但現時的審議方式可能出現不向傳媒發佈委員會無共識的意見,令有關問題無法向公衆清晰報道。她認為應從整體上提高社會探討勞工法的效果,讓公衆高度關心、議員關注,加快法案的審議進度,使勞工法的討論更加透明化。
建議委員會將小組會議向公衆開放,透過傳媒全程報道,讓社會更好掌握會議的過程和不同意見,更清晰法案的內容,從多渠道提升法案的審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