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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工作定義須界定作者:佚名 来源:澳門日報 更新时间:2007-8-3 8:57:35
三常會認為澳門已進入廿四小時運作社會,有必要界定夜班工作法律定義。“新勞工法”法案建議只有非固定夜班工作才有權收取夜班津貼。計算夜班津貼條款將再次涉及是否容許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勞動協議存在的爭議,預料將有一番激烈討論。政府重申,超時工作額外補償為時薪百分之五十的立法取向是合適的。 決定暫停討論五條文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表示,三常會經過十六次會議,其中六次會議共十八小時集中討論了第十五至第十九條條文,委員會成員及列席會議的議員充分表達了意見,政府亦提供修改建議予委員會討論。 以目前情況,相信達成共識或一致意見較難,再討論下去仍是重複意見。委員會決定將第十五至第十九條的討論暫吿一段落,日後分析收集到的社會意見後,再深入討論有關條款,相信更理智和更全面考慮各方意見。 在開始討論夜班工作時,委員會認為澳門已進入廿四小時運作社會,不少行業存在夜班工作,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清晰界定夜班工作的定義,甚麼情況下可收取夜間工作津貼,有利解決日後經濟發展因夜班工作產生的勞動爭議。 另外,法案建議夜班工作有權收取津貼,前提是提供非固定夜班工作。若入職時已知要夜班工作,視為固定夜班工作,工資薪酬已考慮了夜間工作而有所區別,將無權收取夜班工作津貼。若為非固定夜班工作,即臨時要求加夜班,將有夜班津貼。 夜班津貼為時薪百分之二十,但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除外。由於條文內容涉及是否容許“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動協議”存在重大爭議,預料有關討論屆時會相當激烈。委員會希望能向政府反映有關意見,方便綜合各方意見後修改調整。 超時補時薪五成合適 有議員指社會討論文本曾提出超時工作報酬以時薪百分之廿五計算,現時立法會討論文本則為時薪的百分之五十,可能增加微型企業成本,要求政府解釋調升的原因。政府代表重申,現時時薪百分之五十的建議,是政府聽取各方意見後平衡各方利益的立法取向,是合適的。政府現時未有調整取態。 委員會和政府一致認為,第十五至第十九條的行文有需要更清晰表述。從工作時數、超時工作界定和超時工作的補償、不受上下班限制、非全職工作的制度及其含義、定義,兼職的定義等,均有不清晰之處,需要以法律形式確定,以免存在灰色地帶,使非全職制度被濫用,損害僱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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