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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作者:佚名 来源:澳门立法会网 更新时间:2006-8-4 13:29:14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当日零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典礼上,二十三位立法会议员依法宣誓就任,随即展开午夜立法工作,开启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

 

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第一届立法会由二十三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八名,间接选举产生议员八名,行政长官委任议员七名。

第二届立法会由二十七名议员组成,其中十名由直接选举产生,十名由间接选举产生,七名由行政长官委任。

第三届立法会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二十九位议员组成,其中十二名由直接选举产生,十名由间接选举产生,七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二零零九年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体议员互选产生。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目前立法会设有一个“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及三个常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议员互选产生口此外,经至少三名议员提议,全体会议通过,立法会可就某一专题成立临时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设主席及秘书各一人,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辩论施政报告;()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如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依法指控和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主席按基本法的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全体会议议程,并行使法律及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它职权。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

议员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政府或议员提出的法案或议案经立法会主席接纳后,交由全体会议作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一般性讨论前先由政府代表或提案议员就提案作引介。法案或议案获一般性通过后,主席批示将法案或议案发给工作委员会作细则性研究并撰写意见书或报告书。意见书或报告书送交全体议员五日后,主席将法案或议案的细则性审议列入全体会议议程作细则性讨论及表决。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会议细则性表决通过的法案,在送交行政长官签署颁布后即成为法律。

立法会采用中、葡文两种语文运作。

 

行政管理及辅助部门

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为立法会主席、执行委员会及行政委员会。

立法会主席监督立法会的行政管理。

执行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及第一秘书、第二秘书组成。第一秘书及第二秘书由全体议员互选产生。执行委员会负责制订行政管理的一般政策和措施;监察立法会的财政管理,领导立法会辅助部门;决定辅助部门人员的聘用、工作调整及依法执行纪律措施等。

行政委员会共三名成员,由全体议员互选一名议员担任主席,秘书长为当然成员,另一成员由执行委员会从辅助部门编制内人员中委任。行政委员会的职责为编制立法会的预算案和帐目报告、管理立法会的财政。

立法会辅助部门向立法会行政管理机关及议员提供技术及辅助。

辅助部门设: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各一人负责协调辅助部门的工作。

辅助部门包括:顾问团、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翻译办公室、记录及编辑办公室、公关办公室、信息办公室和图书馆等。

此外,立法会并设有专用网页www.al.gov.mo 备有详细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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